最高法披露北京首例涉跨境司法鉴定案,为跨境鉴定提供示范指引。
9月25日,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五批涉“一带一路”建设典型案例。最高法民四庭庭长沈红雨介绍,这些案例涵盖了独立保函、“一带一路”建设工程合同、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、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案件类型,集中反映了“一带一路”建设中法律问题的多样性,清晰阐述了法律适用的原则和依据。
沈红雨表示,“一带一路”建设工程的涉案金额高、建设周期长、参与主体多、工程质量鉴定跨境取证难,并涉及工程所在地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,是涉外审判中十分具有代表性的疑难复杂案件。
比如,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,法院采取境外现场检测与国内实验室鉴定相结合、以部分推及整体质量水平的鉴定方式,组织开展跨境鉴定,对跨越技术鸿沟和破解举证僵局提供了有效的示范和路径指引,“不仅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而且快速高效推进跨境纠纷的解决,增强了中国企业‘走出去’的信心。”
案情显示,2014年,北京晓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晓程公司)从江苏中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中环公司)处购买光伏组件,安装于其投资建设的位于非洲加纳共和国的某发电站内。因并网发电后功率不达标,晓程公司认为对方提供的光伏组件质量不合格,遂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中环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、赔偿经济损失。诉讼中双方就光伏组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成因存在较大争议,故在法院组织下对案涉8099块组件进行了跨境司法鉴定。
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关于鉴定方式,在明确8099块光伏组件为鉴定范围后,因鉴定范围过大、现场位于境外且环境过于复杂,如对组件一一进行鉴定,客观上几乎无法完成。法院经与双方当事人及鉴定机构共同协商,最终选择采用了境外现场检测与国内实验室鉴定相结合、以部分推及整体质量水平的鉴定方式。
根据鉴定结果,8099块组件中发电量不符合约定发电功率的组件为:现场a、c区全部不符合,b区有91.75%不符合;不符合约定的情形有三种,即组件出厂时本身的质量缺陷、电势诱导衰减(PID)以及组件、电池等在长途运输、安装和运维过程中造成的破坏。但鉴定机构无法对上述原因力的大小占比进行量化,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表示,可以对各区域质量不合格原因力进行排序:对于a、b区,原因力从大至小排序为PID、自身质量缺陷、运维和安装等其他原因;对于c区,原因力从大至小排序为PID、运维和安装等其他原因、自身质量缺陷。法院依据合同约定及鉴定意见,酌情确定可归结于卖方中环公司的原因力大小为:对于a、b区责任比例为35%;对于c区责任比例为10%,并以此比例计算中环公司应分担的赔偿损失金额。后经法院委托造价鉴定,最终确定中环公司应赔偿晓程公司经济损失1093585.47元及利息损失。
晓程公司不服,提出上诉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7日作出二审判决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澎湃新闻注意到,近年来,在高质量共建“一带一路”倡议下,国内新能源产业经常与“一带一路”共建国家合作进行基础设施建设。最高法表示,在合作中产生争议往往涉及有关工程或设备的鉴定,人民法院处理此类争议,就需要组织开展跨境鉴定工作。
“跨境鉴定在此类案件中扮演着‘技术钥匙’的角色,鉴定结论直接决定着违约事实的准确认定与损失分担的正确判定,是破解跨国交易难题、平衡当事人权益的关键抓手。”最高法在阐述案例典型意义时指出,本案系北京市首例涉跨境司法鉴定的案件。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(北京国际商事法庭)组织当事人认真研究鉴定方案,跨越技术鸿沟,积极为我国企业“走出去”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。此次跨境鉴定的成功开展以及本案的顺利审结,为开展跨境鉴定积累了有益经验,提供了有效的示范和路径指引,也增强中国企业“走出去”的信心,同时发挥了司法促进“一带一路”共建国家实现利益共享的重要作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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